丹东市振安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辽宁日邦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非金属矿产品精细加工项目 水土保持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2
辽宁日邦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辽宁日邦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非金属矿产品精细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215公顷,你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108元。
你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