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振安区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07

  《振安区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丹安政办发〔2024〕12号,以下简称《目录》)已于近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公众了解,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要求市、县(含县级市、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辽法委发〔2024〕3号)规定市、县(含县级市、区)政府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丹东市2024年推进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十项重点任务》(丹法办发〔2024〕6号)将此项工作确定为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十项重点任务之一。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制定《目录》。

  二、编制过程

  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区政府办公室向各镇街、各区级部门发布征集通知,区交通局等4个部门申报4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司法局依法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查论证工作。经审核,认定3项可以为2024年振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主要内容

  《目录》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2024年中心工作,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共计3项。其中,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1项,重大公共建设项目2项。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由各承办单位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解读单位: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