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4版)的通知
丹安政办发〔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08-0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依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的函(辽市监函【2024】24号)文件要求,对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步进行调整,并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予以更新发布。按照区有关单位的确认意见,统筹我区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予以公布。现将《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丹安政办发〔2023〕35号)调整如下: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丹安政办发〔2023〕35号)中,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8中介服务事项编码27对应中介服务事项。(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23]4号)《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丹安政办发〔2023〕35号)中,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42中介服务事项编码202对应中介服务事项。(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23]4号)

  2.交通运输部门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丹安政办发〔2023〕35号)中,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编码40中介服务事项编码50对应中介服务事项。

  调整127-184、130-190中介服务事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办事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保留编码35-45,无调整。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丹安政办发〔2023〕35号)中,保留编码67-78、68-79、69-80、70-81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编码68-79、69-80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层级。

  4.应急管理部门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丹安政办发〔2023〕35号)中,取消编码79-94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层级调整)。

  保留编码79-95、86-105、86-106、88-109、143-203、143-204中介服务事项,无调整。

  本通知印发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丹安政办发〔2023〕35号)同时废止。

  

丹安政办发(2024)11号附件: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审定稿

  丹东市振安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联系人:李海军 联系电话:289089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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