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振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丹东市振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应急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职责
2.4 各镇(街)应急组织机构
3.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预警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4.1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4.2 减排比例要求
4.3主要减排路径
4.4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及项目清单编制
4.5应急演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 响应终止
5.3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6.2预案宣传
6.3预案培训
6.4预案修订
7.监督问责
8.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8.2 资金与物资保障
8.3 预报能力保障
8.4信息联络保障
9附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9.3 预案解释权
附件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附件2 XX单位重污染天气XX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样表)
附件3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日报(样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本区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
《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
《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暴、除夕燃放烟花爆竹、夏季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应急体系
本预案是振安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纳入区应急管理体系,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镇(街)及相关部门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各镇(街)、区委宣传部、区政府督查室、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公安振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国网区供电分公司。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与副总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各镇(街):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和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工作;负责根据区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清扫保洁及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等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做好健康知识宣传和舆情管控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预案启动期间督查各成员单位预案执行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振安分局:督导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情况;开展重污染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执法检查;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工信局:配合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协调供电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宣传,负责组织本区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执行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振安分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会同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监督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配合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负责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指导和监督全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治安、保卫等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扬尘源清单。负责组织实施停止拆迁工程、土石方作业和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增加建筑工地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禁止上路行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道路行驶车辆运输扬尘的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清扫保洁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落实停止公路界道路维修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公安振安分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将振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国网区供电分公司:协助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组织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2.4 各镇(街)应急组织机构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区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的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大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时,我区应按照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2.2预警信息发布
当接到市里的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
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据市预警变化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接到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时,全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解除或调整相应级别响应。
4.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4.1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两者不能混淆。应急减排措施应具有延伸效能,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攻坚主体政策的落地。原则上,应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 (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4.2 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 20%和30%以上;其中SO2 和NOx的减排比例可结合辖区实际进行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
4.3主要减排路径
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 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加油站油气回收、餐饮业油烟治理、汽修喷漆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
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物减排,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不应将长期停产企业纳入应急减排范畴。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主要筛选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包括柴油车、国I和国II等高排放车及施工工地、道路作业、场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等,以及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引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以及严格控制散煤取暖等活动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4)其他源减排措施
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4.4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及项目清单编制
(1)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以我市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序并分类管控,对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由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实施轮流错峰生产,减少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2)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要求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 应在清单中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要求,填报本行政区域内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 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减排量,禁止将长期停产企业、虚假企业纳入清单。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 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 息和管控措施,有条件的区域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同步更新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3)编制要求
①成员单位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实施方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实施方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②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依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J 648号)开展编制,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实施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明 确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
4.5应急演练
积极配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的响应级别,实行三级响应。
①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响应。
②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响应。
③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红色预警)响应。
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5.1.1 Ⅲ级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和各镇(街)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1.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1.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交警、交通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2)住建部门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强化道路保洁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3)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会同工信部门督查、指导限产企业清单内企业落实限产要求。
(4)各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督促辖区涉气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减排措施,严禁秸秆、垃圾焚烧、主城区各街道严禁烧纸及其他祭祀用品,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露天堆场、料场、裸露土地的扬尘管控;非隧道窑砖瓦企业停产,禁止运输;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操作。
(5)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要求: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减排比例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预警级别时,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10%以上。其中可结合实际,对SO2和NOx的减排比例进行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2.2 Ⅱ级应急响应
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5.2.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5.2.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5.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交警、交通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
(2)住建部门督导全区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3)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工信部门督查停产企业清单内企业落实停产要求,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4) 各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督导停产企业清单内企业落实停产要求,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砂石料场采取苫盖措施,停止经营活动;砖瓦行业停产(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禁止运输;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操作。
(5)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要求: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减排比例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预警级别时,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20%以上。其中可结合实际,对SO2和NOx的减排比例进行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2.3 I级应急响应
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5.2.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5.2.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交警部门采取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
(2) 各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操作。
(3)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要求: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减排比例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预警级别时,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30%以上。其中可结合实际,对SO2和NOx的减排比例进行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2 响应终止
根据市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相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相应。
5.3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预警响应期间,每日12时前将本区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专项指挥办公室;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对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形成报告上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配合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6月底前报送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丹东市振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实施方案,应向生态环境振安分局备案。
6.2预案宣传
区专项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培训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预案培训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执法到位。
6.4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即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8.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
8.2 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单位和部门应加大投入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的管理,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3 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测和应急指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提升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8.4信息联络保障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9.附则
9.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 、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丹东市振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丹安政办发〔2021〕32号)自行废止。
附件:1.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XX单位重污染天气XX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样表)
3.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日报(样表)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印发 |
附件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附件2
XX单位重污染天气XX级应急响应
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样表)
(20XX年XX月XX日)
振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贵办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向我单位发送的XX级《振安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已收悉,目前相关各项相应措施已部署到位(执行到位)。现将本次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1)XXXX;
(2)XXXX;
(3)XXXX。
XX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3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日报(样表)
振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XX人民政府或XX单位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启动重污染应急XX级响应。XX月XX日,全地区共停产企业XX家,限产企业XX家,停工工地XX家;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检查企业XX家次,巡查工地XX个次。
生态环境部门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车辆XX辆次,检查企业XX家次,对XX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住建部门加大建筑工地巡查力度,累计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巡查施工工地XX个次,下达停工通知XX份,采取XX等措施;环卫部门采取XX等措施,共出动机扫车XX车次,洒水车XX车次,清扫路面XX公里;公安部门检查落实车辆限行措施,共检查机动车XX辆,处罚XX辆;教育部门下发通知要求XX所。
XX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