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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15

名词解释:支持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享受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优先扶持在2023年省乡村振兴示范带内的和全市其他国家级示范社,省、市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以及村党组织领办创办的合作社。

认定标准:2022年以来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库,开展以下建设内容,并于20231230日前完工,且未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给予支持。

1)在粮油生产领域重点支持家庭农场运用优良品种,聘请技术专家团队、购置先进设施设备和物资装备等应用先进技术,开展仓储、烘干、晾晒、农机棚库等生产设施建设,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支持农民合作社配合建设食品工业大省购置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先进设备。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先进设施设备等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在果蔬种植及养殖领域重点支持能人牵动型合作社开展冷链仓储设施建设。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支持建立检测室,推广应用胶体金速测检测技术用于自我检测;购买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等设备,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开具、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运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5)按照省实施方案支持17个脱贫地区的要求,支持宽甸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高质量庭院经济示范村庄发展,实现产销衔接顺畅、发展活力增强,增收能力提升。

申报条件:

1)运行管理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状况良好。农民合作社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2021年以来的财务账簿齐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有会议记录;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能按规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完成“一码通”申请赋码,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记账。

2)持续良好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投入,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购买服务等方面。

3)依法依规建设。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用地和建设符合设施农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4)勇于担当作为。在做好运营的基础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方面担当作为。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优先。

优惠内容:

1)实行先建后补。按照项目建设完工后的投资总额(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算数额)进行补贴。原则上,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合作社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家庭农场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实行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合格后,以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省级知名农产品品牌和国家级知名农产品品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1万元、0.3万元、0.2万元和0.5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申请渠道: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建设项目,经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且未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

政策咨询渠道:

单位:振安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孙波 289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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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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