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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15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利用外资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1.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我市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农副产品深加工、防护纺织制品、满族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主导产业。鼓励外资投向我市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所实施的技术改造、重大新产品技术开发、新工艺应用、智能制造示范工程、重大成果转化、研发检测服务、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2.设立外资新项目奖、外资增资项目奖、新设总部奖,按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此三项奖励合计最高奖励额度300万元人民币。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获得奖励:

⑴在丹东当年新设立的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除外,下同)。

⑵已在丹东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

⑶跨国公司在丹东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项目。

3.设立外资小额投资鼓励奖。按其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不高于5‰予以奖励。此奖项最高奖励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获此奖励:

⑴在丹东当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金额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项目,且单体项目不低于20万美元。

⑵在丹东设立的外资企业增资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万美元)的项目,且单体项目不低于20万美元。

⑶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丹东再投资项目,当年分配利润再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且单体项目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设立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鼓励奖。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在丹东新设(或增资)的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按其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不高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此奖项最高奖励额度300万元人民币。

5.设立外商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丹东再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在当年分配利润再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当年分配利润再投资额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此奖项最高奖励额度100万元人民币。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三、加大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6.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加大对金融业支持力度

7.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丹东投资。

8.丰富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交易种类,推动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融资等业务。畅通人民币资金跨境回流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筹集资金回流使用。推动大宗商品进出口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认真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提高市场主体境外融资便利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及我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9.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科技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来丹创新创业。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外国专家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按照引进人才和团队的不同层次,分别给予相支持。外国人才申报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奖项,不受国籍、身份等条件限制。为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办理R字(人才)签证、工作许可、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提交《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打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5年,停留有效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入境R字签证。对持R字签证入境并提交《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打印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大在人员奖励、配偶随迁、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10.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来我市就读的,按照丹东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支持外资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11.支持境外投资者在丹东设立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积极推荐认定各级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均可选择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通关,享受提前报关、预约通关及“网上+电话”预约查验等便利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通过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2.积极引导、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站。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冒用、伪造各种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获得标识使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推进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企业商标专用权。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13.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工商登记等证照时及时审核。优化外资审批流程,采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方式,整合外商投资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同步共享,努力实现投资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

九、优化重点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14.我市各级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依法简化各类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对落户我市各级经济开发区(园区)的外资项目所需的土地、水电等资源要素予以重点保障。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15.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跟踪责任制和定期报告制,对已签约的重大项目,列出落地时间表,做好跟踪服务,确保招商成果得到落实。

16.建立出国审批支持机制。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及周边国家出访团组的支持力度,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国(境)手续。

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除外资小额投资鼓励奖外)由市财政与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本政策中引用的其他奖励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小额投资鼓励奖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本政策旨在鼓励对我市实际利用外资有贡献的外商投资。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按税法有关规定由企业承担。根据本政策获得资金奖励和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丹东、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企业应返还已发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我市外资项目。政策自2020年12月23日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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