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丹安政发〔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3-06

  各镇(街),区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丹政发〔2024〕3号)要求,结合我区文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

  振安区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的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振安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镇(街)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振安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文物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振安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区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镇(街)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相应综合办事机构和专门人员,积极配合区文物普查队做好本辖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文物局)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区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区、镇(街)要积极组织、调集文化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区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振安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机构

  振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振安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机构

  一、成立振安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乔 越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周晓彤 副区长

  副组长 钱世纯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欣彤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成 员 邱 宏 区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和民族

  宗教工作副部长

  黄铁兵 区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赵 晶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李 威 区教育局副局长

  潘 勇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晨颖 区财政局副局长

  万婷婷 市自然资源局振安分局副局长

  隋晓文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彭广伟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宋国桓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于 巍 区农业农村局分管水利工作副局长

  张 升 区农业农村局分管林业工作副局长

  敦奎顺 区商务局副局长

  姜洪梅 区文体旅游中心副主任

  何连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娄 琨 区统计局副局长

  聂 凯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曹 旭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温洪超 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振安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欣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姜洪梅同志兼任。

  二、振安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和运行机制

  (一)主要职责

  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运行机制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等。遇有普查重大事项,应随时组织召开会议。

  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会议。

  三、振安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和运行机制

  (一)主要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普查队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协调。

  2.组织拟订《振安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区文物普查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普查队完成田野普查、信息采集和录入;组织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检查与验收;组织资料、信息的整理和汇总等工作;负责相关资料、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区文物普查报告的撰写工作。

  3.负责编制经费预算;落实区本级经费;购置文物普查设备、备品;管理专项经费;对普查工作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管。

  4.按照《振安区第四次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文物普查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文物普查的宣传工作;报送文物普查工作信息。

  5.对普查队和全区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检查、指导、验收。

  (二)运行机制

  振安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至少召开2次全区普查情况检查、交流会,促进全区普查工作顺利展开。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可不定期组织召开普查业务会议。

  四、成立振安区文物普查工作队

  由振安区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区考古和文物保护中心)文物工作人员组成。同时各镇(街)指派负责本镇(街)文化和文物保护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区普查工作队完成本镇(街)的文物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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