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30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必要性

  为进一步强化振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修订县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3〕21号)等相关要求,2024年1月30日,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丹东市振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

  二、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振安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区域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预案》共九章。第1章总则,明确了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等;第2章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明确了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第3章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明确了预防及预警期间具体要求;第4章应急响应,明确了应急响应措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第5章突发事件报告,明确了接警报告、报告时限、程序及报告方式和内容等;第6章后期工作,明确了损害评估、调查处理及善后处理等要求;第7章应急保障,明确了应急队伍保障、装备物资保障、经费保障等;第8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奖励及责任追究等;第9章附则,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等名词做了详细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振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

  解读人:陈小光

  联系电话:0415-289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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