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振安区消防监管主体和监管权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安政办发〔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1-2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振安区消防监管主体和监管权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振安区消防监管主体和监管权限管理办法(试行)》

  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振安区消防监管主体和监管权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消防监管工作,有效防范消防监管对象的失控漏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振安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格。

  第二章 监管主体及权限

  第三条消防救援大队监管主体及权限

  1.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损失大、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及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公安(边境)派出所监管主体及权限

  1.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主体及权限

  1.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边境)派出所列管单位外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实施日常消防检查。

  2.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章 消防监管对象调整

  第六条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调整《振安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和《振安区消防监管权限清单》,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振安分局、各镇(街)要根据《振安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界定标准,对各自负责范围内的消防监管对象每年进行梳理更新,并将调整后的消防监管对象清单于每年3月1日前报区消安委办公室,由区消安委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示。

  第四章 移交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自即日起,凡是新开办的场所或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监管责任主体要在获知相关信息后,依据《振安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及时列为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消防监督和管理。教育、民政、卫健、住建、商务、市监等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在完成对建筑或场所的审批时,要及时主动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责任主体,并将其列为消防监管对象。各镇(街)、公安振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失控漏管单位要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监管责任主体。同时,对消防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不主动的单位,由监管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形成完整执法闭环。

  第五章 统筹基层消防监管力量

  第八条各镇(街)要迅速组织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实体化运行,采取“专兼结合、以专为主”模式,定岗消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管职责。在日常工作中,要专项或统筹开展消防监管工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各类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消防违法问题。区消防救援大队将组织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人员能力水平。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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