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辽商改发〔2023〕5号)文件要求,对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步进行调整,并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予以更新发布。按照区有关单位的确认意见,统筹我区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予以公布。现将《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调整如下:
1.区民政局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中,保留编码13-16/17/18、14-19/20/21、16-25中介服务事项,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2.区文旅局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中,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21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74、175对应中介服务事项。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23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79、180对应中介服务事项。
3. 区交通运输部门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40中介服务事项编码50对应中介服务事项。(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职权,区交通局确认非本单位工作职责)
保留编码35-45、127-184、130-190中介服务事项,无调整。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中,保留编码67-78、68-79、69-80、70-81中介服务事项,增加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本通知印发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振安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