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3版)的通知
丹安政办发〔2023〕35号
发布日期:2023-08-0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辽商改发〔2023〕5号)文件要求,对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步进行调整,并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予以更新发布。按照区有关单位的确认意见,统筹我区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予以公布。现将《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调整如下:

  1.区民政局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中,保留编码13-16/17/18、14-19/20/21、16-25中介服务事项,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2.区文旅局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中,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21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74、175对应中介服务事项。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23中介服务事项编码179、180对应中介服务事项。

  3. 区交通运输部门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40中介服务事项编码50对应中介服务事项。(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职权,区交通局确认非本单位工作职责)

  保留编码35-45、127-184、130-190中介服务事项,无调整。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中,保留编码67-78、68-79、69-80、70-81中介服务事项,增加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本通知印发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丹东市振安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1版)》(丹安政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振安区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

  丹东市振安区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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